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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普法】报废车辆变身“黑加油站”

鄠邑检察
2024-11-15


  汽油易燃、易爆,属于危险化学品。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需经依法批准或许可。近日,鄠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经营车用汽油销售业务的危险作业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在西安市鄠邑区内租赁一空场地内利用报废面包车、加油机、油罐等设备组装加油设备,擅自经营车用汽油销售业务。经查,陈某进购汽油约5吨,销售汽油约4.5吨,销售额为5万余元,非法获利6000余元。


办理结果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是为了规制生产、作业中有关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目的在于将安全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检察官提醒:安全生产永远在路上,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广大生产经营者要摒弃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筑牢安全底线,切莫贪图利益害人害己。


文字|朱 婷
  编辑|杨阿敏  
校对|王雪涛
 审核|胡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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